本公司股利政策,依下列原則經股東會決議後分派之:
第二十七條 本公司每年度決算獲有盈餘時依股東會決議,以下列順序分派之:
一、提繳稅捐。
二、彌補虧損。
三、提存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
四、依股東會決議或主管機關之命令得提列特別盈餘公積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
五、員工紅利依扣除一至四款規定數額後,剩餘之數提撥百分之十至十五。
六、董事監察人酬勞依扣除一至四款規定數額後,剩餘之數提撥百分之二至三。
七、餘額為股東紅利,依股東會決議按持有股份總數比例分派或保留之。
第二十八條 股東股利之分派,以決定分派股息及紅利之基準日前五日記載於股東名 簿之股東為限。
第二十八條之一 本公司盈餘之分配除依前條之規定辦理外,當年度分配之股東紅利 中,現金股利發放比率以不低於配發股利總額百分之二十,並視實際獲利及資金狀況由董事會擬具議案,經股東會決議之。